国家赔偿中行政赔偿部分规定的解析(一)
国家赔偿中行政赔偿部分规定的解析(一)
——起诉相关
杨轶群律师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案件大量出现,由此导致行政赔偿案件也开始大量出现。而此前行政赔偿案件的数量不多、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存在近似却又不同的情况,这些表述直接影响到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的具体操作,大量的国家行政赔偿诉讼在提起时不完备导致后期审理中出现各类问题,增加诉讼成本,所以有必要对国家行政赔偿诉讼中部分概念进行探讨。
一、行政赔偿请求一并提起和单独提起的区别:
(1)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一并受理;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的要点条件:
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收损害的事实根据;
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2.单独提起的时间限制;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行政事实行为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损害;
(1)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了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可直接起诉。
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即是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2)具体行为行为
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应当符合单独提起的规定。
总结以上三点:
1、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法院分别立案,可合并可不合并审理,所以,在诉讼启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一并提起;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有明确的限制;
3、
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赔偿起诉应遵循特别规定。
2018年7月30日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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