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的一些案件中出现了在省政府下发征地批准文件后,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发布征地公告的情况,在被征地农户一再要求后,公告的“落款日期”却不是“发布当日”,有的甚至是近两年前。
例如:
案例一
1992年至2002年间,泰州市高港区凯威药用包装厂先后向徐绍砚等所在的朱营村磨地103.86亩,这些土地是以租用形式使用。2008年徐绍砚等通过向国土资源局信访得知,2006年12月15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农转用面积10.6689公顷(朱营6.3381公顷),文号是苏国土资地函[2006]1118号,即《关于批准高港区2006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2006年12月21日,经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将批准征收的1066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扬子江药业集团凯威药用包装厂,地价为200元/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103.86亩土地在上述征收地块范围内。
虽然这些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但是泰州市国土局一直未依法履行征地行为,如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泰州市人民政府也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这造成徐绍砚等无法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应有的征地补偿安置。
在此征地范围内的徐庄村11组徐小萍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未履行发布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后,2008年8月26日徐绍砚等才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朱营村村民委员会大门口看到了落款公告人为泰州市国土局的[2006]第21号《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落款的公告日期却是2006年12月31日。后来得知这是泰州市国土局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的[2008]泰行复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发布的。
徐绍砚认为泰州市国土局2008年8月26日发布[2006]第21号《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档案公告,是违法的。理由主要是:1、该公告的落款日期与实际发布日期不符。公告中落款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而实际发布日期为2008年8月26日。这混淆了泰州市国土局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行为的具体时间点,影响了徐绍砚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确定征地补偿标准。2、告知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的告知权利主体包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3、张贴的都是复印件。徐绍砚等以上述理由向泰州市海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陵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泰州市国土局公告行为合法。……


案例二
2008年9月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发布文政公告[2008]第3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称根据2004年4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国土资耕函[2004]27号文件,将征用申请人的集体土地5.2045公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是文山县2003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位置是攀枝花下寨。同时公告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并让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9月1日至9月10日间到文山县国土资源局登记。
文山县开化镇攀枝花社区下寨村民小组认为文山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征用和公告都是非法的。
1、依据的云国土资耕函[2004]27号文件已经失效。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公告所依据的征地批准文件是2004年4月7日作出的,却到2008年9月1日才开始实施,已经超过了批准文件的有效期。
……

案例三
2007年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07)199号《关于五环路四期及二期A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地(2007)110号给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五环路四期及二期A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羊坊村农民刘志友是被征户,上述批复是刘志友花两年多时间(2005年开始诉讼)的诉讼才“打出来”的。
实际上2003年4月16日,丰台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与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向刘志友下发《通知》,告知因北京市五环路的建设,要求原告在2日内腾出土地,如未腾地,将在2003年4月19日依《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的承包地组织强制进地。刘志友当即与他们交涉,称合法的征地我支持,但必须依法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但他们并没有向刘志友出示北京市相关的补偿标准也未对刘志友进行合法补偿。2003年4月19日刘志友2.734亩的承包地被强制征收。刘志权不服,多次到政府部门信访要求解决问题,但未果。
2005 年 4 月 12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丰台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与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决定违法和强制征地的行为违法。但诉讼不久,丰台区法院中止了本案的诉讼。在事隔2年多的2007 年 12 月 4 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诉讼中原丰台国土房管局建制已被撤销,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市国土局承担。丰台征地拆迁办是丰台建委的内部机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丰台建委承担。故本案的诉讼主体变更为丰台区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与原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对刘志友作出的强制征地通知违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与原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三年四月十九日对刘志友承包的土地组织实施的强制征地行为违法。
诉讼中刘志友得知了2007年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07)199号《关于五环路四期及二期A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地(2007)110号给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五环路四期及二期A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由于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刘志友不知道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于是依法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告,但不曾想第一次得到答复却是没有,在依法向市政府复议后,才得到了部份内容,于是刘志友又申请复议了,同时刘志友还对政府不发布征地公告的行为违法申请了复议……
以上案例都有个共同点,就政府均未依法发布征地公告。依法发布征地公告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对此《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更是作了专门规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既然有明确的规定,为何政府不愿意发布公告呢,而是藏在档案里呢?最直接理由显然就是不想让被征地对象知道。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
1、公告的补偿标准太低无法实施,担心农户的反对。如有些地方发了征地批准文件不公告,而是村委会的人逐个找村民签定协议,而且可以协商,原因耐人寻味呀!
2、有些是先占后批,如公告就露馅了。例如,最后一个刘志友的案例。露馅的不仅是先占违法,还有补偿标准。
3、混水摸鱼,以掩盖违法用地事实。在我们代理的案例中就有,某些政府将一个征地批准文件在非批准的征地范围内冒充使用。
4、涉及征地拆迁的,如严格依照征地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实践中难以实施。部份城市则专门制定了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作为执行依据,如再发布征地公告则程序上会发生冲突,这实际上法律滞后的体现。
以上原因肯定不是全部,但一些政府的行为在群众指出违法后,也明知违法,却仍不承认及改正的行为实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太远!另外国家在相关法制制度方面也应当及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