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兵
国土资源部的领导近日坦陈,土地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占80%.在土地控制问题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博弃,可谓况日持久。中央屡颁政策,地方屡现对策。土地失控的现实表明,在这场“持久战”中,地方政府一直处于强势。从“改革要有新思路”这一基本原则出发,我以为,保护国土资源,必须改造行政审判。
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最为不满的,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另一方面是地方人民群众。因此,有效结合中央政府和地方人民的力量,就应当成为新制度设计原点。目前制度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恰恰是中央政府的力量与地方人民群众的力量,无法形成制度性合力。由于有些地方政府事实上成为土地违法案件的主体,因此地方人民群众诉请地方政府保护土地利益,很难得到落实。而作为土地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无论从制度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无法一一查处各地大量发生的、数以万计的土地违法案件。地方人民群众也不可能将每一起土地违法案件,都送请中央查处。如果两股维护土地利益的主力军,无法通过制度结合他们的力量,中央政策和法令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成为必然,这就是现行土地监管制度失灵的根本原因所在。而结合这两股力量,并进而有序地保护国土资源的最佳方法,就是改造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
80%的土地违法案件是地方政府所为。这一事实表明,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行政审判制度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行政审判,很难完全独立于地方政府。因此,改造现行行政审判的核心,就是保证行政审判与地方的独立。具体到制度设计上,有以下要点:
一,设立独立的、全国统一的行政法院系统。现行的地方法院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由于地方法院本身很难完全独立于地方,行政审判必然无法独立于地方。在现实社会背景下,让地方法院完全独立于地方,改革的难度太大,可行方法就是让行政审判先行独立开来。由国家设立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专理行政案件,监督地方政府。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设想并非笔者独创,其实是大陆法系多数国家一直以来通行的制度,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界许多学者一直主张的制度设计。
二,行政法院为国家行政法院,法官概由全国人大任命。这种设计可以确保行政法官为国家的法官,而不是成为“地方的法官”。他们是国家派住各地的、代表国家利益的法官。这些“由国家下派到地方”的官员,在地方有其住所,有其法庭,有其程序,可以专心清理各类行政违法案件,包括土地违法案件,保证国家法令得到准确的执行。而现行的由中央政府特派专员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的制度,其显见的软肋是无法常规化、制度化。由于没有制度保障,特派官员无法审理事实和证据,无法裁判法律上的是非,不得不将纠纷再次交给地方官员,很容易成了“上访也不解决问题”。而国家在各地设立国家的行政法院,事实上就是让人民群众“有序地上访”、“经常性地上访”、“很方便地上访”,将他们对地方政府的不满,将地方政府的土案违法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秩序,“上访”给国家法官,由国家法官行使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权,确保国家和中央的法令畅通,从根本上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难题。
三,行政法官实行全国巡回。即使是中央官员,在一个地方如果居住日久,必然会与地方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性势将难以保障。为此,制度设计上,应当让这些国家任命的法官,在某地任职一定年限后,即行巡回,到异地任职,从而切断国家法官与地方形成制度和非制度联系的可能,防止国家法官被“地方化”,确保其依法独立审判。这也是许多国家实行的制度。
四,对国家任命的行政法官,实行高薪供养。为了使法官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制度上必须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实行高薪供养,养成法官的职业尊严和荣耀,实则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惯例。我国可从行政法院先行试点,最终向各级各类法院推行。看起来这好像加大了执法成本,但事实上,这些年由于法令不能得到准确执行,其成本更是难以计数。
五,放宽行政起诉条件,尽可能将行政纠纷纳入诉讼管道,有序地化解社会纠纷。这些年,由于行政诉讼管道不畅,一些人民群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有序的解决,结果形成人民群众与地方政府之间,在田间地头、政府广场、公共街道无序地解决纠纷,无序上访成了困扰社会稳定的一大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放宽行政诉讼条件,加大行政审判力量,让人民群众与人民政府在人民法院有序、有理地解决纠纷。正是有鉴于此,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最近也一直鼓励和提倡通过行政审判,化解社会纠纷。这项政策必须落实到具体制度上。
必须认识到,人民群众有维护土地利益的动力,中央有解决土地问题的决心,通过这样的行政审判制度改造,可以有效地将两股力量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中央通过法律和国家法官有效制约地方政府的局面。这一步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所必须要走的一步,而迟走不如早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