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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律师:拆迁:公民行使防卫权,依然任重而道远
     张剑一案有一个法律上的“刑三缓五”的结果,让国民们了解到法律有一个公民在“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有防卫的权利的规定。为此,张剑的行为和结果被认定是防卫行为有着标志性的法律意义,得到社会的肯定。

      然而,对公民自卫(正当防卫)的权利,国内虽然有规定,但至今尚未深入人心,形成共识。自张剑事件前后,拆迁血案频繁发生,而相关的执法机关并不能公开、公正处理,舆论监督也被禁声。例如:

    苏州白洋湾民主路拆迁户马雪明把三名入室的拆迁动员工作人员砍了,致两死一伤.马当场被抓,至今未见公开审判的报道。

   5月30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被拆迁户王春勇在姐姐家中,与上门的8名拆迁人员发生冲突。据当地政府部门通报称,有1人被当场砍死,1人被砍成重伤,其余人等不同程度受伤。被拆迁户家多人被控制,至今未见公开审判的报道。

   再如,大连市西岗区某开发商在政府裁决并在法院审查执行阶段,擅自组织民工强拆民房而产生争执,当地警方以伤害为罪名抓了被拆迁人之子,已经起诉到法院,而非法拆房和赔偿无人受理。

   还如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

    至于被央视嚗光的上海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拆迁案,已经造成多起血案,而被拆迁人方被捕和判刑多人。而这个项目的征地问题是众所周知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最大限于七十公顷,即1050亩。而此次征地上万亩。上海市政府属于国家严令禁止的拆零批地行为。更让人担心的是,这万亩土地真的都是用于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吗?问题还在于发生争议后,闵行区政府不是努力做说服工作,而是动用了公权力强行拆迁,每次动用数百警力抓百姓,却关闭法律救济的最后渠道,不让法院受理诉讼,让所有老百姓丧失了沟通的最后平台。其目的是逼迫被拆迁人反抗或越级上访,再巧设罪名镇压之

   够了!当我在网上点击“拆迁血案”,就会不断出现新的案例。可我清楚,更多的“拆迁血案”被隐藏,没有公开。其实,公民自卫(正当防卫)的权利,国内外的法律大多都有规定。我国的刑法也有“正当防卫”的规定,其条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国内外对此作出有关防卫权的相似规定是基于同样一个客观背景:在当前的社会,国家作为强力机器,并不能完全有效的保障公民不受侵害。对不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应当是广大民众。为什么会如此滥用公权力呢?究其原因,是我们国家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意识,至今影响着国家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再加上利益的诱惑,宪法和法律是那么的不堪一击。草菅人命和轻视公民物权的情况每天都在发生,房屋拆迁更是广泛的损害群众利益。

   实践中,当不法侵害发生时,执法机关并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防卫权利。而当公民的防卫行为出现时,人们往往会忽略正当防卫权利的存在,并百般苛求自卫行为,使公民的防卫权受挫。当一个又一个的“张剑”案件发生时,我们希望能不断复制类似的讲法治的判决。当然,我更希望“拆迁血案”不再发生,但我清楚这是我的梦想!所以,公民行使防卫权,依然任重而道远!我们需要百倍的努力。

作者: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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