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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律师:三次浪潮,拆迁条例违法违法审查十年回顾
2001年国务院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之前,是以安置为主。这个原则使被拆迁人,尤其是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的市民,充分体会到并感受到房屋拆迁带来的好处。2002年建设部在武汉召开全国的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会上原副部长讲拆迁条例的修改有两大重点。一是改过去的实物补偿为货币补偿,即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估价给予补偿。拆迁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有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权利,但第二十五条又规定要结清差价,这样一来就还是市场估价下的货币补偿。第二个改变是过去是老拆迁条例讲要做好工作做好安置的条件下才能拆迁,而在新的条例当中引进了只有中国才有的房屋拆迁裁决制度,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正是这两个重大改变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使拆迁成了乱世之源。一个县级的拆迁办为了开发商或其政府本身的利益就可以发拆迁令把百姓的房子拆掉,中国在这个问题上面临着巨大的法治上的倒退,从人民的国家倒退到中世纪。于是,矛盾激化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人民运用自己的权利先后掀起了三次废止拆迁条例的浪潮。

一.以宪法修正案为契机的第一次浪潮

   2003年,中国共产党拟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消息十分引人注目。人们对拆迁条例的违宪性有了空前的认识,在修宪期间掀起了要求废止拆迁条例的首次浪潮,其高潮的标志是116位公民的上书,其关键词是:“宪法”。

   2003年7月14日,在蔡定剑教授(时任全国办公厅秘书组负责人)支持下,杭州市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这一上书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都亲自过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曾培炎同志批示由建设部邀请法学专家对拆迁条例是否违宪的问题进行论证。十分遗憾的是,专家们的论证结果是不违宪,使得一次极好的纠正错误的机会被丧失了。

   然而,不久后的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保障人权和不动产征收的内容入宪实际上从根本上确认了拆迁条例的违宪违法性。宪法作出的新规定,其实是重复了2000年立法法的观点,对非公有财产的处分要由法律来决定,也就是说对单位个人的房屋,对非国有土地的征收必须依照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才能执行。其后,民间以宪法修正案为依据的有关废止拆迁条例的上书不断。
二.以物权法为旗帜的第二次浪潮

   2005年,全国人大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这是一次成本极低却效果极好的普法活动。一个月的时间,1万多份建议汇集于全国人大。其中有关房产权保护的意见占了相当比重。在拆迁活动中开始有被拆迁人以物权法为旗帜来抵制拆迁。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并决定同年的10月1日实施。而在此期间,社会上以物权法为旗帜的第二次浪潮已经形成,其标志性事件是在2007年初网上传播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其关键词是:“物权法”。那幢孤零零的房屋上高高飘扬的国旗让人们无法回避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的事实。最高层和重庆市委、政府没有简单的采取强硬手段,而是因势利导地将其作为一次宣传《物权法》的机会。该案的协调解决给全国的城市拆迁的当事人各方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也推动了废止拆迁条例的工作。

   建设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在“重庆钉子户”事件期间就开始了有关拆迁条例废止的调研工作,组织起草班子完成了替代拆迁条例的法规草案的起草。2007年8月24日,受国务院委托,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先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十月一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2007年8月30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这一决定使得这一波要求废止拆迁条例的浪潮得以平缓。

三.拆迁血案频发引起的第三次浪潮

      事情的发展往往不以人们的意志所转移。在全国人大作出上述决定后,人们预期的新法规并没有如期出台。2007年12月的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没有通过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草案。而基层政府又迫不及待地要拆房卖地牟取土地收益。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面对地方政府的强烈要求选择了妥协,而否定拆迁条例停止执行的说法,默许地方继续依据拆迁条例拆迁。

    法律适用的混乱,引起各地暴力拆迁猖獗,拆迁血案频发。2008年,发生在辽宁本溪的张剑面对暴力拆迁而自卫致死强拆者,在此期间,各地还发了多起拆迁命案。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以拆违代拆迁,引发了唐福珍自焚的血案,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废止拆迁条例的关注。是野蛮拆迁,还是暴力抗法?成都市金牛区官方与民众有着相反的观点。此案的发生引起了人们要求废止拆迁条例的新高潮。其标志是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提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相抵触,提请立法机关对其审查并修改。而引发学者再次上书的深层原因,则是各地不断发生的拆迁血案。所以第三次浪潮的关键词是“拆迁血案”和“五教授上书”。毫无疑问,五教授上书事件将载入历史,算是给当代知识分子留下光彩的一笔。从现实来说,五教授上书使近年来对拆迁条例讨论的禁令被打破,媒体和整个社会可以适度的讨论这一本定为是“敏感性问题”的问题,这是社会民主的进步。
  然而,人们尚在将目光聚焦于《拆迁条例》废与止之时,又发生了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被拆迁人席新柱自焚惨剧,将这一高潮得到延续,也使更多的人将眼光投向整个拆迁制度。于是,人大和国务院纷纷表态,废止拆迁条例似乎不是问题了。可我依旧有点担心,树欲静而风不止啊?但愿废止拆迁条例后不要再出现一个比拆迁条例更影响社会和谐的东西,还需来第四次浪潮!

作者: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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