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刁民”最后的自白
_____(今天是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一周年,仅以此文祭奠在这一年中“死去”的法律。)
今年的冬天特别的冷,我的心也特别的冷。
我就是那个政府口中的“刁民”古魁。走在街上,看到嬉戏的孩童,川流的人群,这个城市里一切我所熟悉的、平常无奇的东西都不免令我留念。
眼瞅着要过年了!可我心里没有一点高兴的情绪,因为我不知道这个年,还有没有机会去过。
2008年“政府出钱请人告自己”这样一个爆炸新闻把我和成华区政府推到了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的眼前。(关于当时具体事实真相,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我的博客查询)我在这个事件中扮演着一个“刁民”,成华区政府扮演着一个积极引导百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好政府”。我和政府之间的纠纷在南方周末、凤凰卫视的社会能见度,新闻《1+1》、中国法制日报、华西都市报、中国青年报等诸多热门新闻媒体和栏目中都进行了专门的访谈和报道。最后随着我老实而愚蠢的相信政府,和政府对簿公堂,此事慢慢淡出了大家的视线。而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之后的日子里,区政府和区法院会公然目无法纪,践踏司法,执法犯法。一再对我进行偷录,监视,监听,跟踪,威逼等下三滥手段。我手中其实一直掌握着大量区法院和区政府的违法证据,而我一直善良而单纯地想着只要区政府和区法院能给我解决问题就好,毕竟当官的也是有老有小的人。可是我的善良却被区政府与区法院当做是软弱可欺。今天的我已经是被逼得走投无路,用鲁迅先生的话来说“我已经出离的愤怒了!”
是该让成华区政府与法院的这场“法制秀”的闹剧散场了!我决定将区政府与区法院的违法犯罪证据公布于众:
1. 按照政府所期望的,我于2008年4月25日递交起诉状到成华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112条之规定“立案审查期为7天”。但是成华区法院直到2008年6月20日(相隔近两月)才立案。
2. 成华区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立案审理,2008年9月25日一审开庭,到今天已经相隔20个月左右,依然没有任何判决结果,早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行。”和政诉讼法第57条之规定“三个月内应该做出一审判决”。
3. 此事进入法律程序以后,政府便脱了干系,再不闻不问,并指派成华区公安对我及我家人的行动进行全天跟踪,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禁止我去其他地方讨要说法。还对我及我家人的电话进行监听录音,公然侵犯我及我家人的隐私。法院在一年半后充当中间人要求我进行调解,我答应了,但是我没想到区法院是如此不堪,竟然在进行调解时偷偷将袖珍录音笔用不干胶粘在会议桌下进行偷录。最后被我的律师发现。在我和律师的质问之下承认是他们的违法行为,并对我做出道歉。后来又陆陆续续的组织了几次调解,但每次都是不给我做出合理答复,跟我玩“躲猫猫”。期间政府方的代表律师气焰嚣张,公然叫嚣“老子就是政府,老子就是大爷,老子看你古魁能翻什么浪,你要炸政府大楼,我就叫公安天天跟踪你!”。法院方更是扬言要拖死我!!!其无法无天的程度,令人发指!
事到如今我已经被拖得身心疲惫,即便媒体给与了大量的关注和曝光,但政府和法院对司法依然蔑视,这让我感到无奈,感到悲哀。我已年过五旬,又抱了孙子,但家庭幸福的我,还是难掩满腔激愤,跑到一家鞭炮厂学习爆破和远程发射技术;后来的一段时间,我有家不能回,债主满门,只能追着撞那些干部的车——我也想寻找生活的勇气,但我越来越发现自己实在活不下去了。
前几日惊闻金牛区的唐福珍女士因被强拆自焚而亡,连忙赶去拜祭。看到同在一座城市,同样饱受政府违法强拆之苦的唐福珍女士竟然被逼身亡,再想到自己那或许永远不会到来的判决,我们是同病相怜。为唐福珍女士的壮烈扼腕,为自己当时对政府的妥协惭愧。更感到社会悲凉,奸佞当道。泪流满面,悲不自禁!悲不自禁!!!
最近又看到成都被评选为“十大幸福城市”的消息铺天盖地。不禁感到可笑!在这座城市里究竟有多少人触碰得到所谓的“幸福”,又有多少人依然颠沛流离,家破人亡,食不果腹,夜不能寐的“被幸福”着。今年还有个提法,叫“国富民贫”。起码我在成都这个城市的感受,确实是“官富民苦”。成都这“十大幸福城市”的头衔,是给那些“幸福”的官员们颁发的,他们的幸福,却是建立在我们的痛苦之上的。根本就是政府“吃饭”,老百姓“买单”!!!
亲爱的朋友们,我是怀着复杂的心情写下的这篇文字,我已经不愿意跟成华区法院和政府继续耗下去了,法院院长可以走了一个又来一个,区委书记可以换了一任再来一任。但我古魁却只有烂命一条,只能悲歌“壮士一去兮不复还”!如果区法院和区政府不能还我公道,还我企业,我必与成华区政府大楼共存亡!
一拖再拖,我已毫无信心,只祈求唐福珍能再给我点勇气,我也只差那一点点勇气了。
古魁
2010年 1 月 5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