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唐福珍自焚、学者上书等事件已经惊动高层,不得已声称要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条例过于笼统的规定很难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随着拆迁矛盾的社会化,建设部从2003年后也相继制定了拆迁估价规则、拆迁裁决规则和拆迁程序规则,对拆迁许可、拆迁估价、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多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虽然拆迁条例违宪、与上位法相悖,但是条例与建设部等的一些规定使得城市房屋拆迁还是有诸多规则限制的,且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保护了被拆迁人。不过由于市场比较法执行的不好,加上对非住宅等特殊被拆迁主体(如企业、商业房、加油站等)的补偿特别不公平,和一些住房制度历史原因的作用,等诸多原因,仍使得拆迁矛盾不断。
就大家期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何修改的时候,实际上有一个比城市房屋拆迁更需要规则保护的是征地拆迁。这方面法律法规层面上除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并征地拆迁方面并无类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仅有部份地方制定了征地拆迁方面的一些规定,但根据《立法法》许多规定却出自无立法权的城市。这样的局面使得征地拆迁矛盾实际上比较城市房屋拆迁的矛盾要严重的多。许多原因导致征地拆迁重重。
1、仅依据《土地管理法》的原则规定,实际上根本无法执行。而适用地方规定却遭遇无立法权或无上位法支持的窘境。如此情况实际上是无法可依,无法可依的无序状况比有恶法可依危害更大。
2、由于征地拆迁的前提是取得国务院或省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导致未批先的违法行为不断。许多地方会以撤村建居、村改居、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实施,但其合法性均受到挑战。
3、巨大的级差地租居收益令被征地人心理不平衡,也令获利者疯狂追逐。
同样一亩地国家给的征地补偿才几万元一亩,而变为国有后上市出让却是几十万、几百万等的收益,面对如此反差,心理状态可想而知。同样出让的巨大利益,更让征地动力巨大,导致盲目征地增多,现实中有许多城市都有成片的被征地闲置。虽然中共中央已经提出了同地同价的说法,但要落实目前显然还没有眉目。要从同地同价到同地同价同权则更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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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正在研究的拆迁新规能同时考虑一下征地拆迁的情况,《土地管理法》亦应尽早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