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众和也包括很多政府官员、有良知的学者、法律人,为了废除这个错误的、影响社会和谐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及改变整个拆迁制度,先后掀起了三次浪潮。
第一次浪潮是以修改宪法为标志。2003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这个修正案有两个亮点,首先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是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修正案(建议稿)在一定范围公开之后,尽管在2004年3月人大才通过。但是,这之前围绕宪法修正案,中央在几千名高级干部中进行讨论,消息传到民间,大家希望对祸害社会《拆迁条例》能够修正。这期间也发生了翁彪、朱正亮等自焚抵抗拆迁事件,国务院发出了国办发(2003)第42号文,希望规范拆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内掀起第一波废除拆迁的浪潮。
当时,以杭州一位退休教师等116人联名给中央写信,要求废除《拆迁条例》。全国人大的领导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这本来是一次很好的机会。信转到建设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时出现了问题。出台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拆迁条例》是《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可以收回公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既然都收回使用权了,房屋当然可以拆迁了,所以拆迁条例不违宪、不违法。
这样就错过了一次中国拆迁制度通过行政机关来自我完善、自我调整,自我改革的绝好时机。
新的第二轮浪潮是来自《物权法》。2005年,《物权法》草案在制订当中,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最后人大法工委将两个方案融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方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按照宪法的条款搬过来,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给予拆迁补偿。应该说这个条款出来征求意见,对全国是一次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全国有一万多封对物权法修改的意见,汇集到全国人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土地时,应该站在哪一边。大家可以注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是为了保证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既包括开发商,也包括我们被拆迁人,还包括了房屋的使用权人等等相关人。而《物权法》在这时有一个表态,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给予拆迁补偿,但是还有一句话,征收集体土地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这是指被征地农民。而征收单位、个人住房的,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突破,保障居住条件就不是《拆迁条例》说的按照市场价补偿,评估多少钱就是多少钱,而现在是要保障居住条件。而且明确说是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读通过《物权法》草案,决定第二年的3月在人大审议。一般来讲,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审读的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不被通过的。在这期间有了第二波浪潮,以《物权法》为标志,要求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个阶段从公民上书,一直到国内外1000多家媒体、2000多位记者来到重庆,关注重庆钉子户事件,掀起了第二次废止《拆迁管理条例》的高潮。从2007年2月到8月。这次浪潮以公民的胜利为标志。
2007年8月24日,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理由是物权法从10月1日执行,而《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要求停止执行,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城市拆迁管理办法》。作为建设部的最高官员,公开承认《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也承认《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法》是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这当中对法律的制订进行了权限上的划分,其中第8条规定,涉及到非国有财产的部分要有法律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国务院不能以行政法规的方法来处分非国有财产。拆迁个人住房,显然是非国有财产,《条例》是不适用的。
当时我看到这个消息时是很高兴的,这么多年祸害中国的拆迁条例,终于要寿终正寝了,将会有社会和谐了。但是善良愿望总是会被打破的。原定2007年9月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没有开,《征收条例》就没有出台。实际上,2007年春节过后,建设部就组织了一个写作班子,来起草《征收条例》。这个起草班子最先拿出来的初稿,应该说还是不错的,是符合《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我印象最好的是两条:第一,不是公共利益的不准拆迁。第二,是征收当中要采取协商的办法,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决定强制拆除,但是补偿要到位。但是起草工作完成之后,2007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联合将草案发到全国的建设厅征求意见,但是没有征求公检法等其他部门的意见,更没有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2007年7月,在上海举行了全国建设系统的有关座谈会,各个建设系统管拆迁的领导以及拆迁办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上征求的意见是一边倒,认为草案很多问题,例如将来不拆迁城市建设怎么办?地方政府怎么办?在这个背景下,后来出台的条例(草案)更多吸纳了地方政府的意见,讲白了就是一大批开发商的意见,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变成了《拆迁条例》的翻版,无非是拆迁变成了征收。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草案报上会议,几乎是一边倒地否定了这个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第一次这么毫不留情的打回一个法规,真的是没有过的,大家看到了希望。2008年3月1日,建设部召开全国建设系统口的信访会议,会上很多建设厅的同志提问,《拆迁条例》是执行还是不执行?最后建设部给的意见,建设部不下书面意见表态讲,这个条例还有效。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赶在新的《征收条例》将取消商业拆迁的情况下,加快了步伐,加大了拆迁的力度,由此又引发了一系列的拆迁血案。
200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2009年9月3日张剑的案子一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回家了。大家看到了一次希望。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各地的拆迁继续,11月发生了唐福珍事件,北京海淀区又发生了席新柱事件,都是公民以生命和鲜血抵抗拆迁。大家将目光又转移到拆迁制度上,这时北京大学的五位教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再次掀起了浪潮。由于这五位教授非同小可,几乎囊括了北大法学院的宪法和行政法学的博导,也在中国的行政法学界都是有地位的人,其中姜明安教授是中国行政法学会的副会长。
我当时就说,尽管我认为当中的一些提法还可以斟酌,但是这五位教授联名上述,我相信会形成废止《拆迁条例》的新高潮,他们对中国法制的贡献将会载入历史的。结果我这个评判得到了历史的印证。
这个浪潮还没有过去,《拆迁条例》这一恶法到现在还没有彻底的废止,这场争论还在延续。
第三部分,对中国拆迁制度有重大影响的几类案件
除了上书之外,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进步,典型案例是很重要的。中国拆迁的第一大案,我认为到今天为止还是湖南的嘉禾事件。在共和国的历史上,嘉禾事件处分了18名县级干部官员,不是因为他们的贪污腐败,而是因为他们的违法行政,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搞连坐、株连。“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是湖南嘉禾县的拆迁口号,实际上现在很多地方还在使用。但是在官员们和商人们勾结在一起,对老百姓的财产进行无耻掠夺逐步合法化的情况下,2004年6月24日国务院做出决定,处理嘉禾事件,法律意义在于,告诉大家政府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损害群众利益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尽管现在很多地方还在这么做,我认为嘉禾事件的意义是树立了一个标准,人民政府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公权力去搞商业拆迁。采访嘉禾事件,中央电视台去了8个人,我是参谋。最后我上第一线,作为专家时空连线和湖南嘉禾的县领导对话。然后新京报等跟踪报道,央视新闻评论部的其他记者进入嘉禾继续报道,整个活动我参加了。它是中国拆迁的第一大案,也是人民群众正义斗争的一个胜利。
第二个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我认为是从翁彪到唐福珍等一系列自焚案件,说明老百姓心中还是有一杆秤的。我不赞成自焚这样的软弱做法,但同时也应当承认他们是为了自己的家人敢于牺牲。比如说南京的翁彪,他是个残疾人,用自己的房子开了个小店,没有其他的生活来源,给他的补偿不足以买新的房子,他一家人就断了生计。拆迁办把他骗到拆迁办,就组织人将他的房子扒掉了。他提了20公升的汽油就去了拆迁办。悲剧发生后还是妥善处理了,翁彪以自己的死亡和拆迁办有关人员的负伤,换来一家三个孩子、一个妻子下半生的生计。尽管可能比较艰难,但是生活过得去。
同样是自焚事件,安徽青阳的朱正亮,马路边上开一家饭店,当地政府为了拓宽马路,可以算是公益事业,但是公共利益也需要解决老百姓的民生。结果他们在拆迁当中,也是拆一还一,但这拆一还一将马路旁边的饭店,移到马路旁边500米的地方。朱正亮带着自己的妻子,在天安门自焚,最后当地政府也算是妥善解决了。当地将朱正亮家里建房的债务背下来了,朱正亮的救治费用政府全部负担了。
这些案件,都是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非法拆迁案件。现在拆迁当中,政府有一个歪招,你态度不好,我就查你有没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没有就是非法建筑。唐福珍自焚发生前,唐的前夫到北京,通过记者向我咨询。而我一直提醒我所有的当事人,对政府的行为一定要不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起诉的就起诉,尽管可能败诉,但是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而且还有再审、上访的理由。但唐福珍的房子,2007年政府下达了违法建筑的决定,要拆除,他提出的复议没有见效,但是没有提起诉讼。一开始,所有的记者都被当地政府忽悠了,说这不是拆迁,而是拆除非法建筑,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本村村民不得在农村建房,他们家是暴力抗法。北京许多记者去了成都,我说我应该表个态了。四川省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我到了成都调研和讲学,所以我对成都的情况十分了解。四川改过去的市场估价为同地段的新商品房的价格给予补偿以及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都是有积极意义的。而这次成都说拆除唐福珍的是非法建筑,根本不对,第一,唐福珍的建筑建于上世纪80年代,那个地方当时是农村,不在成都市区的范围内,唐的建筑是乡级政府批准建的,《城市规划法》是不适用的,不需要乡级以上的规划部门发规划许可。第二,1988年成都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有一个文件,为了发展村级经济,鼓励市民到农村建房投资,只要村委会签了合同,就视为合法建筑。唐福珍一家去了城市,村委会将他们请回来,而且有乡政府的批准,怎么成了非法建筑呢?现在组织强拆,说人家暴力抗法,也是错误的,因为是依据《城市规划法》界定违法建筑。依据2008年生效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为违法建筑之后,可以限期拆除,当事人不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不是城管执行,执法行为也是违法的。。不能同一个事件执行《城市规划法》,又执行《城乡规划法》,这是选择性执法。
媒体记者拿着我这些理论到处采访,成都的压力比较大,我又写了一封致成都市委书记的公开信,引起了成都市委的重视,有专人跟我沟通。这件事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各方都让了一步和谐了。
第三个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辽宁本溪的张剑案,也十分具有典型性。这是公民当自家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正当保护的权利,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子,使公民捍卫自己财产的防卫权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法律上形成一个判例,就能支持老百姓依法行使自己的防卫权。
张剑案发是开发商请来的人将张一家人堵在里面,张剑让自己的老婆带着女儿出去,拆迁的人拉着不准走,这时张剑就紧张了。张剑是一个爷们,看到自己的老婆和女儿不被放走,他就产生想法,不仅想毁我家的房子,还想灭门啊。于是他将人刺倒了,就跑上山躲了起来。我们动员他投案自首,否则让黑道的人抓住了生命没有保障。而且,我让他到北京投案自首,好处就是会做全面体检。当地过来交接,有一个体检结果是记录在案的。张剑回到本溪,看守所的人没有打他但上了400多天的脚镣。检察院将张剑的案子起诉到本溪中院,是准备判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5年的,但是最后在各界的支持下,这个案子基本成功,判了防卫过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当天就回家了。西方的谚语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其实我们的刑法也是有规定的,非法侵占他人住宅是要受刑罚制裁的。
张剑的案件,我们律师事务所去了40多人次,差旅费用花了10万多。开庭之后,当地的公安和检察院有人反复审张剑的家人和王才亮有什么关系?张剑的母亲说不认识。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案件发生地的司法和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北京的律师没有给全国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所以当地有人想不通。还有问她到底给了王才亮多少钱,说没有给,那他为什么住四星级宾馆?这真是道不同者不相与谋。当时有媒体问我这个事,我说这很简单,是对律师的保护,四星级总比二星级的安全吧。而且也不能亏待律师。当事人出钱,我们可能还要省一些,自己出钱,更要住的好一些。
这一系列的拆迁血案唤起了全社会对拆迁的关注,唤起了一大批文化人的良知。改革开放到现在我们往前看,有很多文化人迷失方向,但是一旦遇到血淋淋生命与血肉的案件,很多人埋在心里的良知会被激发出来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前途。
第四类,是我们办了一系列的非住宅拆迁案件。中国的拆迁制度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到今天为止,大家对住宅拆迁关心,但对非住宅拆迁不太关心。非住宅拆迁的补偿中,也是按照评估价格来补偿,是补偿看得见的财产损失。比如说拆一个工厂或商店,会评估房子值多少钱,还有赔偿设备搬迁费,不能搬迁的评估折旧。但是我们一直在想,政府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老百姓都买完了房子,这个国家靠什么来生存呢?国家应该靠的还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中除了房地产之外的金融服务业、旅游业等等。房地产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绝不能是支柱产业。美国不将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而是将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是建筑业创造了财富。房地产业本身不给社会创造财富。所以在拆迁当中,不能单靠开发商不断的炒地、政府不断的卖地来维持社会的运行。
我们办了两个很有影响的案件。一是福建泉州为了迎接第八届农民运动会,建了迎宾馆,当时对面有一大片的工业区,主要是印染业。当地政府决定拆迁,按照《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评估,厂房值多少钱、设备值多少钱,但是老板们不愿意搬,因为机器损坏、调试恢复有很大的成本,更重要的是营销网络没有了。原来在泉州,印染业靠近各种材料的销售行业,搬迁后成本会大幅度增加。我们就讲这是木头与树的区别,尽管木材体积可能是一样的,但是树比木头值钱,同样将树搬迁,当做木头卖,就没有发展的空间了。我们去了几趟,反复提出这个问题。很感谢泉州市的领导,支持了我们的意见,一片企业得以生存。二是东北某地一个商场拆迁,如果仅仅是按照店面的价值,按照停业的损失,不足以支付这个商场的损失。因为商场搞了这么多年,周围的顾客群都知道,突然这个商场搬到一个新的地方,宣传广告又一个新过程。结果也是各方让了一步和谐了。
福建省出台有一个规定,对企业等非住宅进行搬迁的,除了要给财产评估损失作为补偿之外,还要将当地土地出让收益的50%给企业。按照现在的文件规定,被拆迁企业可以获得土地出让金收益的50%。福建开了这个头,我希望这个经验可以开到全国。
对于住宅改成非住宅,在2003年国务院42号文已确定给予适当补偿,但给多少是适当没有明确。按照《物权法》的精神,公民的住宅做什么用途,只要不违反《建筑法》,不对房屋的建筑构成质量、安全上的影响,不损害邻居的相邻权,有权决定自己房屋的用途,而我国这么多年的做法,显然是不太合适的,也是需要改进的。
我们做的这些案子,深深体会到拆迁的案子不太好做,的确很累,作为我们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起到效果的,好的年份能够达到70%-80%,差的年份只有50%。从拆迁发展到征收,是关系到能否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社会能否长治久安,民族能否繁荣富强的大事。
我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和谐,我希望新的《征收条例》能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倾听社会的呼声,切实尊重公民的物权。拆迁制度改革的结果,应当不再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制度,而是按照胡锦涛同志的要求,能使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成果优先让人民群众分享,这样人民群众才会拥护这个政权。
(2009年12月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