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娟,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安村莫家坝110号。
原告:黄旭东,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开福区捞刀河镇大安村莫家坝组110号,电话:13975825797。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凌勤杰,区长;
地址:长沙市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大院内;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智,镇长,
地址:捞刀河镇彭家巷居委会95号;
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开福区大队;
地址:金霞路区政府第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宋奇志,职务:大队长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
地址:长沙市解放西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李介德
案件情况:
1.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06年8月4日对原告位于开福区捞刀河镇中岭村双河路763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案件的基本事实:
从2005年下半年长沙市楚家湖水利综合治理项目征地拆迁在捞刀河镇开始,在拆迁范围内的双河路763号房屋是原告在2003年购买,2004年用来做合伙经营的长沙市碰得好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 2006年7月30日开福区城管大队4名城管队员,上门给原告一份行政相对人为李利辉的长综拆字开02 (2006)第028号拆除决定书,并威胁原告,要求原告经营的长沙市碰得好食品公司停止营业,迅速去找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将组织强制拆除。 8月4日凌晨5点,四被告组织几百人再次非法入侵原告的家中,欲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四被告动用暴力手段将原告的公司所有员工全部赶了出来,并把原告的父母从四楼倒拖至一楼。原告80岁的外婆也未能幸免,被四个城管队员抬了出来丢在外面。后由于强制拆迁人员强行破门,引燃了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引发了大火,将原告张娟严重烧伤,烧伤面积86%深三度,二级伤残,四被告才停止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原告张娟先后在长沙湘雅附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长沙市163军区医院(至今在医院)接受治疗,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人民政府共支付治疗费二百多万元,原告的企业也因此倒闭三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认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