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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永超等7人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 |
| 主办律师:万天飞、曹小连 |
| 开庭时间:2010年2月2日 |
| 开庭地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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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给原告的《关于“要求贵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注销贵局发放给重庆市地产集团的沙拆许字(贰零零捌)第零柒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报告”的回复》,并重新对原告《要求贵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注销贵局发放给重庆市地产集团的沙拆许字(贰零零捌)第零柒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报告》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于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沙府行复[2009]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给了原告,原告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没有认真审查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材料,直接作出沙府行复[2009]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特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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