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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后李尹村房茂友等135人与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行政管理案(二审) |
| 主办律师:王才亮、李金平、章建勤 |
| 开庭时间:2010年3月4日下午 |
| 开庭地点: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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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均系南站镇后李尹村村民。包括原告所承包耕种的后李尹村在内的耕地大约于2002年前后因唐阳煤矿采煤而塌陷,导致无法耕种。2008年由汶上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对该塌陷地组织复垦。2008年11月8日被告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济国土资字[2008]222号《关于汶上县南站镇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的验收批复》。该批复确认:“验收后确认汶上县南站镇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恢复耕地71.96公顷,以上耕地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的基本要求,验收合格。”实际上复垦后的土地状况比复垦前更为糟糕,主要表现为原告等耕种的良田被挖成了美其名是“鱼塘”实际是毫无用处的4个大水坑以及大片土地被剥掉了耕作层而无法耕种。对此,原告等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得到纠正。但该济国土资字[2008]222号批复成了相关部门拒绝承担责任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审理并予以撤销被告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字[2008]222号《关于汶上县南站镇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的验收批复》。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济中区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 撤销济宁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1月8日作出的济国土资字[2008]222号《关于汶上县南站镇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的验收批复》。 ”
被告不服,上诉至济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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