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1日,随州市房产管理局发给王洪加随房行裁字【2008】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王洪加不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王洪加于2008年8月13日收到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随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裁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已经经过了一审审理,现在是二审开庭。